长春律师
首页 │ 律师简介 │ 律师动态 │ 法律法规 │ 经典案例 │ 专家答疑 │ 留言板 │ 联系我们
长春律师网
长春廉律师网公告:

专业的法律服务源于知识积累和阅历增长。如需提供法律帮助,请拨打电话15843031069。

维护公平 伸援助之手,捍...
荣获2014年度维权人物...
“三八妇女节”“送法进社...
12月4日参加省妇联举办...
12月4日参加吉林省司法...
11月24日参加省妇联、...
2012年,代理原告诉若...
参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...
1、问题: 购房纠纷
答案: 未回复
2、问题: 长春中院立案...
答案: 请直接拨打我...
3、问题: 工伤问题
答案: 工伤保险条例...
4、问题: 家庭暴力
答案: 如果协商不成...
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-经典案例
2011年,代理房屋拆迁...

仲裁申请书

 

申请人:李某某,女,1954年5月41日生,汉族,退休人员,住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号。

申请人:张某某,女,1955年11月27日,汉族,退休人员,住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21号。

被申请人:吉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晴柳街16-1号。

法定代表人:张俊,总经理。

 

仲裁请求

一、被申请人及时给申请人的房屋(位于大马路十号楼一层15-16轴之间)安装上下水、电、暖气、煤气等基础设施。

二、被申请人承担2008年11月8日起至申请人可以入住止的房屋租赁费。(按10,000元/月计算,截止至2010年9月9日止,为220,000元)

三、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

事实与理由
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22日签订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》,约定被申请人以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拆迁补偿方法,对申请人的非住宅房予以拆迁补偿;申请人应于2008年11月8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申请人。

直至2010年  月,被申请人才将回迁房屋(位于大马路十号楼一层15-16轴之间)交付给申请人,且交付的房屋没有安装上下水、电、暖气、煤气等基础设施。房屋无法正常经营,申请人自行租房经营,月租金10,000元。按照法律规定,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,申请人打算自行安装上述设施,但遭到吉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阻拦,请仲裁委依法裁决,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。

此  致

长春市仲裁委员会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请人: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

11
11
11
11
11
11
11
11
11
11
本站内容:长春律师,长春市律师,长春律师协会,长春最好的律师,长春廉律师

Copyright 2015 长春廉律师网. All Rights Reserved  咨询热线:13354315010 15843041069
地址: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春城大街交汇华天大厦1818室  E-mail::lianlawyer666@sina.com

本网站制作及优化团队:QQ:3654862 友情链接:吉林网站建设